生活中如果行為不當,就容易引起火災,每個人都應該對消防安全給予重視,歡迎下載消防安全知識培訓ppt,文字簡練,重點突出,有利于學生們更高效的吸收消防知識。
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素材
消防的發展歷程
起源
“消防”一詞,系日本語,在江戶時代開始出現這個詞。最早見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倉郡的《王人帳前書》,有“發生火災時,村中的‘消防’就趕到”的記載。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詞開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國。日本的文字是從中國的漢字演變而來,漢字早在西晉太康五年(284年)就開始傳入日本。“消防”一詞不僅字形與漢字完全相同,字義也無差別。“消防”一詞的出現,充分反應了當時中日兩國文化交流密切;馂呐c消防是一個非常古老的命題。在各類自然災害中,火災是一種不受時間、空間限制,發生頻率很高的災害。這種災害隨著人類用火的歷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災的消防工作(古稱“火政”),也就應運而生。
古代火災
《甲骨文合集》刊載的第583版,第584版兩條涂朱的甲骨卜辭,記錄了公元前1339——1281年商代武丁時期,奴隸夜間放火焚燒奴隸主的三座糧食倉庫。這是有文字以來,最早的火災記錄。 事實上,文字出現之前,先民們早已遭到火災的焚掠。為了生存的需要,我們的祖先早就開始了防范和治理火災的消防工作。當考古工作者,把一座埋藏在地下數千年的人類居住遺址,發掘并展現在世人面前時,我們驚異地發現,這些居住遺址,簡直就是早期建筑火災的見證。如果說二千年前西安半坡遺址,那一座半地穴式的方形小屋,因火災毀壞后留下的木炭還清晰可見,足以表明是一座比較原始的早期建筑火災現場遺址的話,那么五千年前甘肅秦安大地灣大型公共建筑遺址,就不僅僅是建筑火災現場遺址,那此在木柱周圍用泥土構筑的的“防火保護層”和殘存的“防火保護層”中、涂抹于木柱上的一層堅固防火涂料(膠結材料),就更能證明我們的祖先,很早以前就在探索建筑防火的技術,其卓越成就,令人驚嘆不已。
古代政策
面對防范和處理火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家和史家,一向十分看重。 春秋早期在齊國任宰相,并使齊國富強起來,一躍成為春秋“五霸”中第一位“霸主”的政治家管仲,他就把消防作為關系國家貧富的五件大事之一,提出了“修火憲”的主張。春秋晚期儒家的創始人孔子,是我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他所作的《春秋》及其后世門人所撰的《左傳》,記載了火災23次,數量之多,居所記各類災害的前列,開了國史記載火災的先河。尤其難得的是對宋國、鄭國和魯國防范和治理火災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予以詳加記述,并突出以人為本的思想。這此,都反應了儒家對防范和治理火災的重視。 戰國時的思想家墨子,是墨家的創始人,他注重實踐,在《墨子》一書中,不僅包含著力學、光學、聲學許多科學原理,而且在防范和治理火災方面,也有許多獨到的主張。他在《備城門》、《雜守》、《迎敵詞》等篇中提出許多防火技術措施,既在設置、建造的具體要求,又有明確的數字規定,可以認為,這是我國早期消防技術規范的萌芽。 黃帝時代的《李經》,是我國最早的成文法典。到戰國時的法家李悝,集各國法之大成,著成《法經》,已經把防范和治理火災的內容列入“法”的條文。《法經》雖然全文已佚,僅存六篇目錄,但這一點則可從以《法經》為藍本的后世成文法典《唐律疏議》中得到證明。 我們祖先在同火災作斗爭的長期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種經驗的科學概括最早見于《周易》:“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睎|漢史學家荀悅在《申鑒。雜言》中進一步明確提出:“防為上,救次之,誡為下”的“防患于未然“的思想。 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成立迄今四千多年來,歷代王朝都把防范和治理火災的消防工作列為國家管理公眾事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建立了相應的管理體制。在封建社會,作為國家最高領導人皇帝,直接過問消防治理,并發布相關的詔書,在發生重大火災時采取“素服、避殿、撤樂、減膳”等措施,甚至下“罪已詔”以自責,進行“反省”、“修德”,并廣開言路,片聽臣下的批評和建議。 西漢武帝建元六年(前135年)夏四月,漢高祖的陵寢發生火災,漢武帝當即脫下“龍袍”,穿了五天白色的冠服,反映他對火災心有恐懼,采取了一種虔誠的自我的遣責任的第一道“罪已詔”。以后歷史王朝的皇帝,繼承這一做法。明永樂十八年(1420年),皇宮三大殿發生火災后,明成祖在“罪已詔”中以極其沉痛的心情對治國安民的十二個方面進行深刻反省。清乾隆皇帝弘歷有關炎災的“上渝”,僅《中國火災大典》收錄的就達54次,為歷代皇帝之最。在嘉慶二年(1797年)十月二十一日,乾清宮不慎失火,此時弘歷已87歲高齡,身居太上皇位,但他仍承擔了主要責任,在“罪已詔”中說“皆朕之過,非皇帝之過”。
古代概況
“御災防患”,各級地方行片長官職責所在,他們為保一方平安,也曾大力推行“火政”。像漢代成都太守廉范,唐代嶺南節度使杜預、永州司馬柳宗元,宋代的戶縣知縣陳希亮,明代徽州知府何歆等,因大力推行“火政”,造福人民,“民感之”,史家為他們立傳,人民為他們建祠立碑,有的古跡至今猶存。清朝的封疆大臣林則徐,每到一地,發生火災,必到場參加撲救,更為人們稱頌。 在宋朝,管理公眾事務的消防治理,最突出的成就在于誕生了世界上第一支由國家建立的城市消防隊。這種城市消防隊,無論組織形式及其本質,與今天的城市消防隊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這支國家消防隊創建于北宋開封,完善于南宋臨安,到淳佑十二年(1252年)臨安已有消防隊20隅,7隊,總計5100人,有望火樓10座。 中國古代的消防,作為社會治安的一個方面,沒有獨立分離出來設置專門的機構。從漢代中央管理機構的“二千石曹尚書”和京城的“執金吾”開始,均“主水火盜賊”,或“司非常水炎”、“擒討奸猾”。消防機構同治安機構始終在一起,也就是水火盜賊不分家。這種始終一體的治安消防體制直到社會分工已相當細化的今天,盡管我國的消防治理已有相當獨立的管理范圍,但就國家體制而言,消防治理同維護社會治安的各項工作仍由公安部門統一管理,這是中國的一種歷史傳統。 西漢長安“每街一亭”,設有16個街亭;東漢洛陽城內二十四街,共有24個街亭。這種需內的街亭,又稱都亭。唐代京師長安,沒有亭,卻建有“武候鋪”的治安消防組織,分布各個城市和坊里。這種“武候鋪”,大城門100人,大坊30人;小城門20人,小坊5人。受左右金吾下屬左右翊府領導。在全城形成一個治安消防網絡系統。北宋開封“每坊三百步有軍巡鋪一所,鋪兵五人”,顯然是唐代“武候鋪”制度的繼承和發展。元化的正史中未見有“軍巡鋪“的記載,但在《馬可波羅游記中》卻有與軍巡鋪完體相同的“遮蔭哨所”。而明朝內外皇城則設有“紅鋪”112外,每鋪官軍10人。這些雖然各異,但它們都是城市基層的治安消防機構,相當于今天的公安派出所或警亭。
從元、明、清到中華民國時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火災也隨之增加,而消防治理、消防技術又都與時俱進,不斷發展。 數千年的人類歷史證明,消防是世界文明進步的產物,社會愈頻繁,防范和治理火災的消防工作愈顯重要。
秦代防火法令
我國古代的防火法令,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當時,越王為了檢驗老百姓肯不肯為自己賣命,有一次曾下令將宮室點著,自己坐在一旁等待老百姓前來救火,但是等了半天,無一人前往。在這種情況下,越王只得下了一道命令:“救火而死的,可以與殺敵而死得到同樣的獎賞!庇谑牵习傩詹庞械挠梅阑鹞镔|涂抹身體,有的披著用水浸濕的衣服奔走而來,總算把火撲滅了。這說明,當時的統治者已開始意識到在火攻管理中運用法的威力。其實,春秋戰國時期的防火法令還僅僅處在雛形階段,應當說,到了秦代才逐步完善。
公元前221年,秦滅六國,建立起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中央集權國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秦朝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臻完善。在這些法律制度中,有關防火內容的法令也得到了發展和加強。當然,這些法令決非為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而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切身利益而建立的。關于這方面的法令條文,僅在《秦律十八種》中,就有以下的記載:
倉儲防火。秦自從接受了商鞅等法家重本抑末的思想,十分重視農業生產,農業的發展給經濟帶來了繁榮,為統治階級創造了大量財富。為了保護好這些財富,統治階級就不得不嚴加注意倉儲防火。秦王朝明文規定,貯藏谷物的倉庫要加高墻垣,在貯存芻草的倉和用茅草覆蓋的糧倉附近不得住人。夜間要嚴加巡查防范,閑雜人員不得過入倉儲區,倉儲區關門時必須滅掉火燭。
庫府防火。庫府在古代是專門收藏器械、財物和文書的地方,是非常重要的場所。因此,秦法規定,嚴格禁止把火種帶進庫府,吏員將物品收好后官吏派嗇夫和吏員輪番晝夜看守,夜間關門之前還要仔細檢查一遍,看看有無可疑的火種。
為了保證這些防火法令的實行,秦法還規定了懲罰制度!肚芈墒朔N》和秦簡《法律問答》中明確規定:看守倉庫的吏員如果違反法令或玩忽職守而導致火災,吏員本身和主管官吏都必須承擔罪責。
為了區別失火后的責任,秦簡《法律問答》中還以是不是火災的肇事者為依據規定了賠償的標準。如在官府的施舍居住的人,如果因旅舍發生火災而燒毀了他所攜帶的官家物品,官府則不要求賠償,如焚及所借用的車馬,官府還可作適當的補償。至于百姓家失火,如果蔓延燒毀里門的,肇事者罰盾牌一個;如燒毀城門,罰甲一領。
總的來講,秦朝的防火法令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對于鞏固秦王朝的統一,發展生產和繁榮經濟以及加強封建的中央集權統治,是起了一定重要作用的。但是,由于秦朝的統治時間較短,加上年代久遠,大量史料的散落和遺失,因此,有關火事方面的內容則不得其詳,值得一提的僅僅是秦末項羽火燒阿房宮和始皇陵的事。那是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之后,嫌原先的宮廷規模狹小,于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在渭南上林林苑中大砌宮室,全部工程到秦亡時尚未完成,可見規模之大。已建成的前殿名叫“阿房”。
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阿房“東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萬人,下可以建五丈旗。”封建帝王不僅生前窮奢極欲,在靈魂永存的迷信思想支配下,還企圖把生前的生活享受搬到冥間。秦始皇13歲(公元前247年)即王位時,就開始了陵墓工程,直到死時(公元前210年)還未完工。從1977年發現并隨后發掘出來的始皇陵墓兵馬俑來看,其工程之大、隨葬品的豐富都達到了驚人的程度。雖說這兩大工程興建的目的是為了封建統治者生前和死后的享受,并且是犧牲了無數勞動人民的生命來完成的,但這是勞動人民創造的工程奇跡,是我國古代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
消防的法律法規
我國已經頒布施行消防法律、規章20余部,國家消防規范、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規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規相配套的消防法規體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為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五十四條。為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訂之中。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規。除國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消防法》的原則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多數頒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規。
3、部門規章。公安部先后頒布了與《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
4、消防技術標準。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即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組織領導,下設九個分委員會,負責制修訂和審查各類消防技術標準草案。消防技術標準經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定后,報送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批準,作為國家標準(GB)或行業標準(GA)公布施行,F已頒布施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達250多項。
注:九個分委員會為:①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②固定滅火系統;③滅火劑;④消防車、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災報警系統和電氣防火、消防通訊;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構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設類消防技術標準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制定,經建設部批準后,作為國家標準(GB),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另外,還有由公安部消防局與有關方面共同制訂的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許多專項設計規范。
消防的特點
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在全社會成員的關心、重視、支持、參與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會性;消防管理應滲透到人類生產生活的一切領域之中,從而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社會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業,乃至千家萬戶,在生產的工作和生活過程中,人們對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對生產一時失神、失控、失誤,就有可能釀成火災,這就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經常性;縱觀多年來火災事故教訓,盡管致災原因復雜,但可以看出絕大多數火災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時之誤,這使我們進一步明確了一條真理,只有廣在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才能控制、消除火災事故的發生,這又決定了消防工作的群眾性。
行政管理
根據消防管理體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防火責任制度,各級防火責任人要履行其防火職責技術管理
科學技術的發展,新技術、設備及新工藝的應用,以及城市生活現代化,要求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同時加強技術管理。
法制管理措施
建國以來我國先后制定和頒發了各促消防法規,包括消防法、規定、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等100多部,同時,各地公安機關通過地方政府和人大,制定和修訂發布了一大批地方法規,通過上下結合共同努力,初步形成了國家、地方、部門法律、法規相結合,行政法規與技術規范相配套的消防法制體系,基本上實現了各行各業開展消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納信“依法治火”和“依法管火”的法制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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