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和商業中心房屋租賃是商業中心相當于是門面的租賃合同,只是比普通的門面貴一點,因為在商業中心人流量都很多所以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看清楚,讓你的生意快速發展從這里坐起,租個商業中心做做小生意還是挺不錯的,這份合同你需要嗎需要就來下載吧。
昌和商業中心房屋租賃合同范本預覽
昌和商業中心房屋租賃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否則每超出一天應賠償乙方年租金的10%的經濟損失。
2、不按合同內的條款規定修繕房屋的應賠償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不得無故終止合同(第九條除外),否則應賠償乙方年租金的10%的經濟損失。
(二)乙方責任
1、不得利用租賃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擾和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3、要按時到XXX繳納水費、電費,時間為每月1—5號,超期者給予1—2倍的處罰,并停止供水、供電。
4、不按合同內的條款規定修繕房屋的其它設施,根據造成的后果,賠償其經濟損失。
5、合同終止后要及時搬出,否則按租賃房屋繳納租金,并處以租金的10%罰款。
昌和商業中心房屋租賃注意事項
1、商業地產租賃合同簽訂前需要核實房屋產權證書的原件,必要時還應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登記情況。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核實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方與產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否一致。需注意的是,如果出租方并非房屋所有權人,而是代理出租、委托出租,則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委托書等法律文件。
2、我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工業用地、居住用地和商業用地等不同類型。根據物權法和相關房地產法律規定,房屋實際用途應當與土地用途一致。
3、轉租是商業地產租賃中經常遇到的,且關系雙方切身利益的敏感問題。但是在盤店的過程中一般還會涉及到裝修,設備、技術的一并轉讓和補償,所以在合同中應分別約定清楚,并且要由新的接盤方與房東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書面協議。只有這樣,三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昌和商業中心房屋租賃常見問題
1、調查商鋪的產權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去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2、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3、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么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后,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時間內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并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4、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于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5、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系,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系。
6、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后,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么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于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后,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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