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組織在2019年9月16號正式發布了Incoterms2020,此前國外很多渠道傳出新版Incoterms會進行大改,也有眾多版本流出,不過事后澄清這些版本只是代表提出的動議,并未正式修改。最新的incoterms版本依然為11個術語,改換了一個,不過在細節及解釋方面有著眾多修改。
incoterms2020中英電子版介紹
這里有《incoterms2020和2010的區別》以及《incoterms2020》最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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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INCOTERMS2020的若干注意事項
貿易的發展為全球經濟增長提供動力,盡管近年來國際貿易發展遇到一定挫折,但其總體發展還是向前的。同時,國際貿易活動日趨復雜,實踐中爭議頻生。買賣合同是國際貨物貿易的基本依據之一,是貿易得以規范操作以及對可能發生爭議解決的依據。貿易術語在貨物買賣合同和實踐中的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各方對操作上的誤解,并為可能發生的貿易爭議的解決提供一定的依據。
有關貿易術語的規則有多個,其中以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在目前的國際貿易中應用最為廣泛。INCOTERMS產生于1936年,根據實踐的變化多次進行修訂。最新版本為2020年版本(INCOTERMS2020),在2010年版本及更早版本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于2020年正式生效。該規則在明確風險劃分、費用分割和義務分配等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有助于推動國際貿易便利化的發展。鑒于該通則的廣泛適用范圍及其最新修訂,掌握該規則并能熟練運用對于從事貨物買賣以及貿易金融的人士而言至關重要。
一、明確INCOTERMS的貨物貿易慣例性質
INCOTERMS屬于貿易方面的國際慣例,主要適用于貨物買賣合同,在國內貿易中同樣適用。INCOTERMS并非買賣合同本身,但可以以最優的方式在買賣合同中得以應用。如果貿易合同與INCOTERMS內容產生分歧,應以合同為準;如果與相關的法律產生分歧,應以法律為準。
曾有一則案例中,CIF合同中規定了貨到目的港的時間而致產生雙方產生爭議,最后判定應以合同為準。案例說明了慣例與合同沖突時應以合同為準,因為合同本身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國際貿易中優先考慮采用INCOTERMS2020
除去國際商會制訂的INCOTERMS之外,國際上有關貿易術語的規則還有《華沙-牛津規則》和《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等。實踐中曾出現同樣的貿易術語縮寫在不同慣例中有不同解釋(如FOB在《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與INCOTERMS中的規定不同)而導致爭議產生的情形。考慮到應用廣泛性和規范性等因素,建議在國際貿易中優先選用INCOTERMS。
也曾有因對INCOTERMS不同版本的理解不同而導致買賣雙方之間的分歧發生。考慮到更加接近現時貿易實踐,應優先采用最新的2020年版本(因其貿易慣例的性質,此前版本仍可能被貿易商依據習慣而采用)。
因此,如若采用INCOTERMS,合同中應該明確注明貿易合同中選用INCOTERMS的年份版本。若因交易的需要而采用了其他的有關貿易術語的規則和慣例,應熟知該規則的內容并明確其與INCOTERMS2020的相似之處及明顯區別。
三、重視INCOTERMS2020引言的作用
如同此前版本,INCOTERMS2020在詳盡列出各術語條款的具體內容之前,有一個列明了本規則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注意事項的引言部分。該引言解釋規則的主要內容及如何在買賣合同中適當使用INCOTERMS2020;說明貿易術語和買賣合同以及其他相關合同之間的關系;列明INCOTERMS2020與INCOTERMS2010之間的主要變化。
與此前版本相比,INCOTERMS2020的引言闡述更為完整、指引性更強,可以使閱讀者對INCOTERMS2020有較為全面的認識,欲使用該規則的貿易商需要對其充分理解。
四、熟知INCOTERMS2020的新變化
INCOTERMS2020的修訂,既有結構上的調整,也有內容上的變化,總體上沿襲了上一版本的傳統,同時更加接近當前貿易實踐。
INCOTERMS2020從結構上對INCOTERMS2010進行了調整和優化,使得應用起來更加方便。除去引言更加詳細具體且更富針對性之外,內容分布上也做了相應的調整。總體結構沿襲INCOTERMS2010,將11個貿易術語按照運輸方式分為兩類;內容羅列方式更加豐富以便查找;各術語義務規定內容有所調整而重點突出;各術語的“用戶解釋說明”更加實用;費用匯總更加全面以便于核算。
除了結構有所調整之外,相比INCOTERMS2010規則,INCOTERMS 2020規則還有一些具體內容上的變化。FCA術語中加入已裝船批注提單的相關規定,賣方及時獲得運輸單據進行結算和買方獲得運輸單據以便提貨都更加可行;將CIP術語的保險險別標準提升至至少符合《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LMA/IUA)條款(A)的標準;在部分貿易術語中貿易商可自行運輸;進一步明確“承運人”的含義;將DAT縮寫改為DPU且內容略變;在運輸義務和費用規定中加入與安全有關的要求。但同時,部分過于細節化的內容并未列入。
五、嚴謹訂立貿易合同
買賣合同在貿易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作為慣例的INCOTERMS2020規定了買賣雙方的義務承擔、風險劃分和費用分攤等主要事項,以及相關的其他事項;但它并不能列明貿易合同的所有事項,更不是貿易合同本身。貿易合同才是買賣雙方進行交易的基礎性法律文件,以最優的方式將INCOTERMS2020引入合同并使其助力貿易合同的履行才是正確的選擇。訂立貿易合同時,在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的前提下,嚴謹訂立合同條款,同時充分考慮INCOTERMS2020的作用。
六、注意貿易合同與其他合同的關聯
買賣合同是貨物貿易交易的基礎性合同,但一項完整的貿易活動可能還會涉及到運輸合同、保險合同、支付契約等不同的多種不同的法律文書。不同法律文書之間是相互關聯和影響的,訂立貿易合同中應用INCOTERMS2020時應注意相關部分規定與相關合同及其法律規定的關系,避免有相互矛盾的條款而導致日后產生爭議或一旦發生爭議后解決依據產生矛盾。
七、規范使用貿易術語
如果貿易中選用INCOTERMS2020的術語,就應對其規范使用。INCOTERMS2020的引言中提出正確使用的方法,如“CIF Shanghai Incoterms?2020”。同時,細節不可忽視,譬如貿易術語后所列地點至關重要,該地點可能是賣方完成貨物“交付”的地方或港口,即目的地;也可能是D開頭的術語項下的交貨地和目的地。FCA術語項下,地點還可能影響裝卸義務和相關費用,乃至進而影響風險的轉移。
此外,考慮到地點可能存在重名或者范圍不清晰等現象,列明地名時需要務必明確具體。
八、謹慎使用INCOTERMS術語變形
有時貿易當事人根據貿易實際對INCOTERMS術語進行一定修改,從而產生貿易術語的變形,諸如早先對FOB術語項下裝船費用而產生的貿易術語變形和對CFR/CIF術語項下卸船費用而產生的變形經常被采用。鑒于INCOTERMS本身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屬性,國際商會對此的態度是不禁止此類修改,但同時指出這樣做是有風險的,也就是常說的“不提倡也不排斥”。為了避免日后產生爭議,INCOTERMS2020的引言中建議若有修改時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表達此類修改所期望達到的目的,諸如明確費用分攤、風險分割點等。一旦相關內容列入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證有關條款得以有效履行。